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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死亡案件引发雇佣关系思考

时间:2019-11-22 10:36:24 作者:龙海市办事处 连延东 责编:洪蔚莹 点击:3908 次
【案情介绍】
       某船东于2018年7月向我会投保雇主责任险,互保金额为50万元,互保期限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
       2019年2月18日,A船在台湾海峡附近海域生产作业,由于人手不足,A船东老婆通过本村介绍所介绍陈某到船上干活,陈某按照A船东的安排搭乘B船前往已经出海的A船捕捞海域,在陈某准备登上A船时,陈某因胃痛乘坐C船回港,在回港过程中因不明原因死亡。
【本案焦点】
       1. 雇佣关系的认定 ?
       2.理赔人员在赔案过程中需注意哪些?
【业务提示】
       1.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一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三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2.理赔人员应注意:接到类似报案,查勘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必要时还要到为A船介绍船员的劳动介绍所进行走访了解,摸清情况,陈某是否是介绍所推荐的船员,陈某是A船船东指定下船的船员还是介绍所自行安排船员,船员陈某自知有病仍上船,是否存在骗赔行为等。
 【启示与参考】
       1.船东在聘请雇员时应该要找有资质的船员介绍所,双方签定雇佣合同。船东也应该在雇佣船员正式登船作业之前督促雇佣船员前往正规医院进行体检,了解雇佣船员身体情况。
       2.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同时渔船船东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船员资质审查。近海渔工大部分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船员资质证书,船东在雇用船员时要多留意是否有船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