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6 10:35:53 作者:省渔业互保协会 王友胜 责编:洪蔚莹 点击:5404 次
【案情简介】
案例一
A船所有人为某企业,在我会投保险种为综合险责任、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责任、附加船舶碰撞事故不计免赔,船舶价值160万元,保额128万元,互保比例80%。2018年8月10日,A船在浙江大陈岛海域和B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B船船尾受损,A船无损失。
2019年6月4日,在渔港监督部门的调解下,A船和B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船负90%责任,B船10%责任,由A船赔付B船船体损失28600元。本起事故经协会理赔人员核损计算,最终确定B船的核损金额为29010元。
案例二
C渔船所有人为邱某,在我会投保险种为综合险责任、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责任、附加船舶碰撞事故不计免赔,船舶价值215万元,保额172万元,互保比例80%。2018年12月20日,C渔船与D货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无人员伤亡。
2018年12月26日,海事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划分:C渔船疏忽瞭望,没有履行直行航船的责任,没有采取措施避让他船,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D货船未履行让路船的避让责任,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9年2月12日,C渔船在船厂修理完成,共计花费110万元。我会理赔人员经现场查勘,最终确定C渔船在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为100万元,同时D货船在本次事故中未造成损失。
2019年6月8日,事故双方签订协议:D货船一次性赔付C渔船船体损失60万元,双方船舶产生的其他费用各自负责。
【案件焦点】
一、在碰撞案件中,核损金额与事故双方的赔偿金额存在何种关系?最终核损金额应如何确定?协会对本案的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
二、在并未确定明确的事故责任比例情况下应如何进行理算?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核损金额的确定和理算
在案例一中,A船负90%的主要责任,B船负10%的次要责任,在本次事故中A船无损失,同时A船最终赔付B船28600元。在本案不涉及赔偿间接损失的前提下,我们可作出如下分析:即B船的损失由A船承担90%,即赔偿28600元,那么本次事故B船的全部损失应为28600/90%=31777.78元,在我们核损B船损失时,因为保险的不可获利原则,所以核损金额应小于等于31777.78元(不涉及间接损失的前提下),在本案中我们采用29010元作为B船的核损金额是合理的,因为核损时所采用的单价标准不同,偶尔则会出现核损金额大于损失金额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即按损失金额进行理算。
案例一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者碰撞责任:赔款=第三者船舶事故损失×会员船所占事故责任比例×互保比例=29010×90%×80%=20887.2元
二、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方法
在我会第三者赔偿的赔款计算公式中,需要准确的事故责任比例。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中仅作出了初步责任划分,并未明确准确的事故责任比例,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赔案时对理赔材料进行分析,推断出案件准确的事故责任比例。
在案例二中,根据海事部门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显示:D货船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C渔船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说明本次事故由D货船一次性赔付C渔船船体损失60万元,双方船舶产生的其他费用各自负责,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C渔船在船厂修理花费110万元,协会核损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条件,我们可以计算出本次事故D货船所占的事故责任比例为600000 /1100000×100%=54.55%,而C渔船的事故责任为1-54.55%=45.45%。在本计算公式中,D货船的赔款是确定的,要注意需要代入计算的是由C渔船修理船舶所花费的真实费用,而不是我会核定的定损金额,因为我会承保的保险标的并不包含所有的直接损失。
案例二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部分损失:赔款=(本船损失-免赔额)×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1000000-10000)×80%×45.45%=359964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我省综合险事故越来越多,特别是涉及比较复杂第三者事故的案件,针对第三者碰撞案件,根据《bbin体育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会员船承担的责任比例以渔港监督或海事机关出具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为准。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事故,以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为依据。碰撞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在计算过程中按照相对的责任划分,扣减相对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此建议广大渔民朋友,在投保时购买“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责任、附加船舶碰撞事故不计免赔”两个险种,在购买上述两险种之后,在碰撞案件理赔中计算本船的部分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时将不扣除事故责任比例所对应的免赔率和第三者责任计算公式中的“3/4”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