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流信息 > 理赔案例 >

事故船申请推定全损需注意理赔事项

时间:2017-06-01 17:28:07 作者: 责编: 点击:4043 次

【案情介绍】
    某船东于2013年8月向我会投保渔船全损险,互保金额为45万元,互保期限从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止。
    2014年1月8日康某从事完笼壶作业后,于中午返回渔港锚泊并安排两名船员在船上值班。9日凌晨4点左右,港口水域风大浪急导致脱锚漂移,等船上值班人员发现时该船已搁浅在礁石上。事故导致该船机舱、中舱及船艏严重破损。事故发生后,船东立即打电话向当地互保机构报案。我会理赔人员对事故船实地勘查,并与船东共同请专业打捞队对该船脱浅救助。经评估,该船预计维修费用、救助费用已远远超过本船价。经协议,船东决定将该船拆解处理,并按推定全损申请索赔。
【本案焦点】
    1.推定全损理赔需要具备什么条件?2.会员申请推定全损赔付需要做什么?3.理赔人员在赔案过程中需注意哪些?
【业务提示】
    1.《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是推定全损前提,鉴于协会不足额保险,从风险考虑,不适用委付。本案中,该船已拆解,且协会已扣除残值。
    3.事故船要按照推定全损赔偿必须满足以下2点:一是构成推定全损的条件,即事故船损失超过船舶价值;二是事故船推定全损,要扣除残值同时办理船舶注销证明。
【启示与参考】
    《bbin体育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保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推定全损也称推定完全损失,互保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或互保渔船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摊负的救助(或打捞)费用及其它必要支付的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互保渔船的互保价值,均可视为推定全损,互保渔船按照推定全损赔偿的,渔船残值应当与船东协商处理”。本案中,此起事故的近因是风浪大引起船舶锚绳断裂导致船舶漂移后搁浅礁石受损,由于出险位置较复杂,经办机构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咨询过救助打捞公司的报价,鉴于打捞救助的价格已高于该船船价,从经济角度考虑,船东同意将该船进行拆解。另外,经办机构理赔人员在调查时,也检查过锚缆的断裂口,确认是因反复摩擦断裂所致,不存在人为砍断的痕迹。
    本案为事故船因风灾造成缆绳断裂漂移搁浅的典型案例。理赔人员在处理类似赔案过程中需注意:一是船舶适航性。主要是船舶登记证书与安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船东提供的职务船员证书(船长、轮机长)与出险船实际配备人员是否存在不符;二是事故的近因。事故调查中,防止会员为获利采取故意行为(如人为纵火、故意碰撞固定物等)导致渔船出险,主要要查清导致渔船事故的直接原因,如风力、海况、碰撞等;三是出具的理赔调查报告用词须严谨规范;四是调查询问笔录不能照搬照套,可根据事故不同性质、不同种类有针对性、选择性地重点调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