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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工投保时需注意提醒会员足额参保

时间:2017-06-01 17:28:07 作者: 责编: 点击:3888 次

   【赔案介绍】
   2012年12月17日,“闽XX渔XXXXX”渔船在北纬26°02′,东经120°21′海域附近作业时,渔工林某不慎摔倒船舱,造成头部受伤和大腿骨折,12月17日晚,渔船返港后,将受伤渔工送往就医。XX办事处接报案后,即派员调查,在查勘取证中发现,该船渔工出险时,船上实际有渔工人数为10人,而该船船东仅为船上7名渔工投保,保额为105万元,互保期间为一年。
   【本案焦点】
    1.当船上实际作业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会员是否能够得到足额赔付?
    2.承保渔工时如何确定参保人数?
   【业务提示】
    在商业保险中,雇主责任险一般都实行实名制投保。由于渔船雇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了方便渔民投保,省协会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投保。多年的实践证明,整船满额不记名”互保,由于承保手续简化、效率提高,尤其在渔船船东集中投保时可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深受渔民欢迎。因此,只要上船实际作业人数等于投保人数时,渔工出险可获得全额赔付。但是,渔工出险时,上船人数超过投保人数,将不可能获得全额赔付。为此,省协会为了加强经营风险防范,在《bbin体育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第十三条第五项里规定:“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参保渔工人数,按参保渔工人数与船上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业务分析】
    在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时,为了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会员的利益,全省互保机构应认真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的核定人数进行参保,不允许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人数进行投保。同时要告知参保船东,当上船渔工超过参保人数,渔工在出险后,只能获得比例赔付。本案中的参保船东在办理承保时,若满额投保可赔偿金额为15223.69元,但是由于该船船东不满额投保,最终只获得比例赔偿10656.58元(15223.69元的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