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资格
第一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渔业船舶主管机关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或项目批文(渔业辅助船除外)、持有渔业船舶检验机关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配齐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均可参加本互保,并成为本会会员。
互保标的
第二条 互保标的是指参保远洋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甲板附属设备(灯光围网船的灯具除外)、通讯、导航设备。
未经约定参保的互保渔船的所载货物、渔网、渔具、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员的私人财产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属于互保标的。
互保责任
第三条 本互保分全损险责任和一切险责任。互保渔船在互保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协会按互保凭证载明的互保责任和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全损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互保渔船的全部损失,本协会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
(二)一切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互保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协会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协会也负责赔偿:
1.互保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
2.互保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损失及救助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本会对每次碰撞责任仅负责会员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互保金额为限;
3.互保渔船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请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费用。
4.为确定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协会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会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互保渔船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互保渔船的船壳和机器的正常维修、油漆、本身磨损或锈蚀;
(四)互保渔船的滞期损失和其他间接费用;
(五)互保渔船上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劳工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六)根据法令或有关当局规定,清除或处理障碍物、残船、货物或其他物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清除污染费用;
(七)被碰撞的船舶上任何人员的个人财产损失;
(八)参保渔船因战争、暴动、罢工、扣押、扣留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互保期间
第五条 会员与本会签订互保凭证,并按约定交纳互保费后,互保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间为一年,以互保凭证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互保凭证到期可以续保。如果到期时参保渔船尚在作业或航行中,或在遇险中,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会员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经本协会同意后,按实际情况核定费率比例按月加付互保费后,本互保继续有效,直到抵达目的港为止。互保渔船若在互保期内出售或转让,会员应向本协会申请退保,本互保自互保渔船出售或转让日终止。
作业、航行区域
第六条 以互保凭证中列明的区域为限。参保渔船如果驶出互保凭证所规定的区域,应先经本协会同意,必要时本协会可以加收互保费。
互保金额和互保费
第七条 互保费在投保时一次交付,经本协会同意也可以分期交付;会员在互保期间内退保,互保费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还给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交纳的互保费等于互保金额乘以费率。
报案和赔偿
第九条 互保渔船发生互保事故时,会员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本会。会员对互保事故负有举证的义务,并对举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或抢救不及时、主动放弃扩大损失的,本会有权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第十条 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互保凭证会员联;
(二)事故经过说明和索赔申请书;
(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检验书、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辅助船除外)、职务船员证书;
(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五)渔船事故损失清单、修理费用清单和残余价值清单,渔船修理、外购设备、原材料发票或收据;
(六)出险渔业船舶损失部位清晰四寸彩色照片;
(七)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渔船全损的需要提供渔业船舶注销证书。
第十一条 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二年内不向本会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相应索赔材料,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赔款时,本协会应扣除互保凭证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但本条不适用于全损或船舶搁浅后因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从责任方追回的金额,除扣除免赔额和会员应得的利息外,应全部付给本协会。追回款项应得的利息,按照本协会已付的赔款额和付款日期在本协会和会员之间分配。
第十四条 互保渔船出海作业或航行超过预定六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即构成失踪。本协会按全损赔付,赔付后若又获得该船,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有权拒付会员不合理的索赔要求。
第十六条 会员向本协会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协会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互保责任的,本协会在与会员达成赔偿或给付赔款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互保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
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对互保渔船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如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会员应立即通知本协会,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予以抢救,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互保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后,会员如与有关方面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赔偿的金额,应事先征得本协会的同意。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索赔时,应向本协会提供正式的书面索赔函、协会所需要的事故证明材料、互保凭证、费用单证及会员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互保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互保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互保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互保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合同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由bbin体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