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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保条款

时间:2017-06-01 17:14:42 作者: 责编: 点击:5247 次

 

 

第一条  本互保条款附加于bbin体育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以下简称“主互保”),在投保一年期主互保的基础上,会员可以投保本附加互保。本附加互保条款与主互保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互保条款为准;本附加互保条款未尽事宜,以主互保条款为准;主互保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互保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互保合同无效,本附加互保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主互保合同的会员或渔工,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会员或渔工。

互保责任

第三条  在互保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本会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凡符合互保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超出主互保医疗限额的部分,本会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互保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保金额为限。

第五条  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六条  本互保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互保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渔工除本互保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会对渔工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互保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互保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主互保条款责任免除中所列情形本会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互保期间

第八条  会员与本会签订互保凭证,并按约定交纳互保费后,互保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互保合同的互保期间须与主互保合同互保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1年。

互保金额和互保费

第九条  互保金额是本会承担互保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互保金额由本会与会员双方约定,并在互保凭证中载明。

第十条  会员应交纳的互保费等于互保金额乘以费率。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与本会之间一切有关互保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款由bbin体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