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体育碰撞 互有过失 计算方法
【案情简介】
A渔船系王某所有,2008年2月5日建造完成,钢制,船长40.55米,主机功率350KW,,总吨位245,王某于2017年8月8日在bbin体育办理了渔船综合险责任互保,船舶价值200万,保额160万,互保比例80%。
B渔船系孙某所有,2015年6月18日建造完成,钢制,船长35.58米,主机功率407KW,总吨位350,刘某于2017年9月1日在bbin体育办理了渔船综合险责任互保,船舶价值220万,保额176万,互保比例80%。
2018年02月11日下午18时左右,A、B两艘渔船在海上航行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船体均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会员王某向我会报案称其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因风浪过大导致其与正在航行的B船发生碰撞。接到报案后我会查勘人员前往渔船停泊码头,经查勘后发现两艘渔船船体受损,A船为左侧船中部舷墙及面板处向内凹陷破裂,B船为船艏左侧列板及面板处向内弯曲,除此外其他部位完好。经核损,A船船体损失为人民币3万元,船期损失为1万元。B船船体损失为人民币6万元,船期损失为2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出结论为A船负次要责任,B船负主要责任,后经协商A船承担40%责任,B船承担60%责任。
【案件焦点】
1.“交叉责任原则”的一般含义是什么?
2.“交叉责任原则”在保险中应如何运用?
3.本起案件事故双方应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4.本起案件我会应如何进行理算?
【案件分析】
船舶保险碰撞责任中的交叉责任原则,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保险赔款计算方法。在当今国际水险市场使用的船舶保险条款中,普遍含有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且有“交叉责任原则”的约定,中国亦然,我会亦然。在我会《2018年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中第3.2.1.2条所述“当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会的赔偿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渔船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什么是“交叉责任原则”?条款本身并没有详细说明,因为的确很难用简短的语言将这一原则解释清楚。
“交叉责任原则”是与“单一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法律原则。“交叉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两艘船舶A与B互有过失发生碰撞,将会同时产生两个相对的海事侵权赔偿责任,即:A有权要求B按过失比例赔偿A的损失,而B也有权要求A按过失比例赔偿B的损失。而“单一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两艘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在法律上只会产生一个海事请求权。即:首先要将彭庄造成双方损失的数额相加,A与B要按自己的过失比例计算各自应承担的损失数额,得出的损失数额超过本身损失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赔偿超出的部分。
此处需略加说明的是:保险赔偿的“交叉责任原则”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关于此,水险市场上多数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只有在不存在责任限制时,才有“交叉责任原则”的适用余地,而当有责任限制时,保险赔偿转而适用“单一责任原则”。
那么“交叉碰撞责任”在实际案例中应如何运用呢?首先,我们要了解“单一责任原则”与“交叉责任原则”在计算上的区别,以上述案例计算,A船船体损失为人民币3万元,船期损失为1万元。B船船体损失为人民币6万元,船期损失为2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出结论为A船负次要责任,B船负主要责任,后经协商A船承担40%责任,B船承担60%责任,本案假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船体、船期均可赔付。
若不考虑保险,船舶碰撞责任的计算如下:
A船应承担B船损失的40%:80000×40%=32000元
B船应承担A船损失的60%:40000×60%=24000元
A船最终应向B船承担的碰撞责任:32000-24000=8000元
根据“单一责任原则”,A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计算如下:
A船的本身损失:30000元(船体保险可赔)
A船的碰撞责任:8000元(对抵后,A船赔偿第三者金额)
A船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0元
A船舶保险人的实际赔偿责任:30000+8000-0=38000元
根据“交叉责任原则”,A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计算如下:
A船的本身损失:30000元(船体保险可赔)
A船的碰撞责任:(60000+20000)×40%=32000元(A船应负的B船损失)
B船的碰撞责任:(30000+10000)×60%
=30000×60%=18000(A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可追回)+10000×60%=6000(船期损失赔偿归A船所有)
A船船舶保险人实际赔偿责任:A船的本身损失+A船的碰撞责任-B船的碰撞责任可追回部分=30000+32000-18000=44000元
如上所述,在不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下,由“交叉责任原则”取代“单一责任原则”来解决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赔付问题,船舶保险人对“碰撞责任”本身的赔偿数额会发生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如上述两条船舶在我会进行投保且已签署由A船最终赔偿B船8000元(未写明赔偿范围),那我会对两船进行赔付时采用如下计算方式:
A船:
(1)部分损失=(本船损失-免赔额)×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30000-3000)×80%×40%×(1-5%)
=8208元
(2)第三者碰撞责任=第三者船舶事故损失×会员船所占事故责任比例×互保比例×(1-免赔率)×3/4
=60000×40%×80%×(1-5%)×3/4
=13680元
(3)因交叉责任计算过程中的A船已获补偿(即B船碰撞责任)已在计算公式(1)中由乘以“事故责任比例”替代,故本公式可不列入计算。
本案A船共计获得赔款为(1)+(2)=21888元
B船:
(1)部分损失=(本船损失-免赔额)×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60000-3000)×80%×60%×(1-15%)
=23256元
(2)第三者碰撞责任=第三者船舶事故损失×会员船所占事故责任比例×互保比例×(1-免赔率)×3/4
=30000×60%×80%×(1-15%)×3/4
=9180元
(3)因交叉责任计算过程中的B船已获补偿(即A船碰撞责任)已在计算公式(1)中由乘以“事故责任比例”替代,故本公式可不列入计算。
本案B船共计获得赔款为(1)+(2)=41536元
【启示与参考】
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磁撞责任是基于侵权而产生,而碰撞一方的责任保险人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船売险和碰撞责任险虽然都在一个保单中,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前者属于财产险范畴,后者属于责任限范畴。两种保险的赔偿限额也不同,前者以保额为限,后者以责任限额为限(在我会投保的综合险责任,也已会员船舶保额为限)。当保险人赔偿对方船的碰撞赔偿责任时,应该是船壳险之外的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并以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限,假如采单一责任,被保险人被冲抵掉的部分恰是保险人应该赔付船壳险的部分,这是不合理的。就责任限制的法律关系而言,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对索赔方有利,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对被索赔方有利,通常总是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就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言,只能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保险条款中交叉责任原则条款的意义在于说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是双方索赔数额冲抵后的责任,即保险人应该补偿被保险人被冲抵掉那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