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福建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深入实施水产种业振兴行动计划》《加快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水产品加工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食物观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建设福建特色海洋牧场,进一步加快水产种业、深远海养殖、水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总体稳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利用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重点支持一批水产种业、深远海养殖、水产加工冷链等项目建设,为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水产种业振兴
1.支持范围:水产种质资源保种设施、水产良种场、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新品种成果激励、水产良种测试中心(场)等项目。
2.支持对象:在省内(不含厦门)开展水产种业项目建设的企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高校、科研院所等。
3.补助标准:
(1)水产种质资源保种设施:支持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设施设备部分新增投入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2)水产原良种场升级改造:支持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升级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设施设备部分新增投入的50%,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
(3)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设施设备部分新增投入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200万元。
(4)新品种成果激励:支持省内渔业企业及相关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创制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可用于苗种繁育、示范推广、实验条件和科研人员等能力提升项目。
(5)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2025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开展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26-2027年,根据“十五五”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具体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6)水产良种测试中心(场):支持建设水产新品种(系)测试中心、水产新品种(系)测试场,开展水产新品种(系)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具体建设方案予以支持。
(二)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
1.支持范围:建设一批智能化养殖装备(包括桁架类、桩柱式、围栏式等),深水抗风浪网箱以及深远海贝藻类养殖设施的深远海养殖渔场。
2.支持对象:省内(不含厦门)涉海、涉渔相关企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等。
3.补助标准:
对列入加快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项目,建设深远海养殖渔场设施套组模式,利用省级及以上资金,按照不超过深远海养殖渔场设施设备整体新增投入的30%予以补助,鼓励市、县两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配套补助资金政策。省级财政采用按进度拨付方式实施,具体补助套组模式详见附表;非套组的深远海养殖项目按照《福建省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三)水产加工高质量发展
1.支持范围:水产精深加工、水产冷库、水产品初加工场地设施设备等。
2.支持对象:省内(不含厦门)涉海、涉渔相关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
3.补助标准:
(1)水产加工生产线:支持新增投入资金大于100万元的水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对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水产冷库:支持新增投入资金大于300万元的规模化水产品冷库,对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冷库,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30%给予补助,其中:最低温达到零下60度以下的大型超低温冷库项目或配置智能化管理系统、自动化存取设备的大型智能化冷库,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余类型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水产品初加工场地设施设备:支持沿海县(市、区)政府落实生态环保整改要求,规划建设水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包括初加工场地、厂房、环保设施设备(含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对牡蛎、鲍鱼、花蛤、海带、紫菜等水产品进行初步清洗和分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对环境污染。对经县级审批的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产地初加工厂房或场所,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不包括土地购置等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土地采取合法租赁方式、用于建设初加工场地设施的,自场地建设起,合同租期需至少满五年。
(四)强化渔业品牌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培育渔业特色品牌、水产龙头企业等。
2.支持对象:支持省内相关渔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品牌获评主体等。
3.补助标准:
(1)培育渔业特色品牌:对2025年以来新获评国家地理标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渔业品牌的相关单位,以及同时获得HACCP和ISO22000认证等符合质量管理及危害控制的水产品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于开展特色渔业品牌策划、宣传和营销等品牌培育。
(2)培育省级及以上水产龙头企业:对2025年以来,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2025年以来,新获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培育“渔家电商”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福渔优品“渔家电商”,支持拓展网络市场,扩大水产品销售,助力实体经济,赋能传统产业。对在福建注册并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福建产地水产品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企业申报情况,制定年度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年度各档次奖励名额。
三、组织实施
(一)管理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批复-验收-绩效”的流程管理辖区内项目(跨管理辖区实施的项目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省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意见,细化本辖区年度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和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现场验收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供相关项目申报材料,补助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申报材料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每年3月底前县级完成项目申报。
2.审核批复。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量、绩效目标等因素,批复立项。
3.现场验收。县级制定验收办法、组建验收组,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现场验收至少须包括外业实地核实测量、内业听取汇报质询和小组评议三种方式。项目验收材料必须具备验收意见,项目工作总结,建设用款单位账簿、报表和原始凭证,项目申报、批复自查自验等有关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文字、影像等证明材料。
4.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绩效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绩效完成、资金使用情况等绩效自评总结。
(二)补助资金下达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4月15日前向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申请。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项目资金需求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市级上报资金需求,结合项目县相关资金绩效落实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相关补助资金,其中: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下达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产种业振兴、水产加工高质量发展、强化渔业品牌建设补助资金下达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对逾期兑付资金较为突出的县(市、区),将采取“提级发放”方式,将原来直接安排至县级的资金提级安排至市级,由市级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
(三)补助资金拨付
1.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开展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并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其中:中期评估需项目建设完成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可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拨付剩余50%的财政补助资金。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上报的相关项目进度材料,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相应进度补助资金。
2.水产种业振兴、水产加工高质量发展、强化渔业品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助资金性质,对“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以奖代补”类,对相关申报条件予以审核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做好项目申报、批复、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充分利用、发挥实效。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二)强化过程管理。项目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资金实施方案、验收办法,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加强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储备。支持项目业主“当年度同时申报不同类项目、分年度持续申报新项目”。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渔业发展、设施渔业等相关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业主,不得再申报新年度项目。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每个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检查,并详细记录项目检查和进度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对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适时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确保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本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资金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经设区市财政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清算后,按程序原渠道收回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绩效考核。项目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辖区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本方案实施期为2025-2027年,执行中将根据中央支持渔业发展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深远海养殖渔场设施套组补助模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