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为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防台风工作。
通知要求,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将北太平洋、西太平洋公海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及回国远洋渔船统一纳入防台风工作范围,与国内渔船防台风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向远洋渔业企业发送防御台风信息,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台风措施,指导企业及时调度远洋渔船防台风避险。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防台风工作责任制,明确落实经营管理人员、船东和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远洋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远洋渔船防台风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各远洋渔业企业还必须制定完善防台风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的级别、步骤、措施和人员分工职责,重点细化远洋渔船撤离避险、进港避风或者在锚泊水域有效固泊等操作规范。建立由企业负责人带班的防台风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关注搜集台风气象信息,及时接收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的防台风部署,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远洋渔业企业要落实日常24小时应急值班,积极做好远洋渔业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和风险防范保障。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措施,严禁公海作业渔船擅自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生产,所有渔船必须保持3海里缓冲区。远洋渔船在遇到台风和低气压恶劣天气影响时,进入邻国专属经济区或港口避风前,需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