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行新的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根据新政,天津市投保渔业互助保险渔船险和渔民人身平安险(雇主险)的会员将获保费60%的财政补贴。新政源自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5]104号)。
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5〕2号),进一步明确了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大统保”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增加林业、渔业等重要农业产业的政策性保险产品。
天津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试行财政补贴制度,该制度实施后对推动全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渔船和渔民参保率明显提高。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和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趋势,满足渔民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天津市财政局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对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的补贴范围、补贴险种和补贴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政明确,在天津市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海洋渔船和持有渔港监督机构颁发的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出海渔民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均可获保费60%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较现行政策提升10%。新政还扩大了财政补贴覆盖面,对现行政策中的渔船保险限制额度、险种范围和渔民人身平安险(雇主险)的参保份数做了调整,渔船保险由原规定的“保险金额为参保船值的50%”调整为“保险金额按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为船值的70%;渔船保险补贴范围由原规定的“渔船综合互助保险”调整为“渔船保险”,涵盖了渔船全损险;渔民人身平安险(雇主险)由原规定的“参保份数低于11份的及高于20份以上的部分,财政不予补贴”,调整为“参保份数15份至60份的,按照实际参保份数给予财政补贴,参保份数低于15份的,以及参保份数高于60份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新的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对减轻渔民经济负担,提高渔民群众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性,提高天津市海洋渔业风险保障能力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天津市的现代化渔业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