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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制定台风期间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7-06-01 13:36:06 作者:转载自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 责编: 点击:1457 次

为加强渔业船舶台风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813日,从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获悉,近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台风期间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狮政办〔2014114号),原《石狮市台风期间渔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狮政〔2005〕综141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镇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市边防大队、市财政局、新闻宣传部门等部门和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要职责。该规定规定生产性渔业船舶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返港或就近避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主机功率61-199马力的奖励500/次;200599马力的奖励1000/次;600马力以上的奖励1500/次。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返港或就近避风的,有一次行为的,取消一次奖励金;有二次以上(含二次)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年度奖励金;台风警报解除之前,擅自出海的,取消年度奖励金。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或接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以施救或不听从市、镇渔业主管部门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挥调度的,取消年度奖励金。渔业船舶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返港或就近避风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情节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