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清理范围为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第一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未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短期失效保单)。第二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长期失效保单)。
清理工作具体包括自查摸底、第一阶段清理和第二阶段清理。《通知》明确,各公司及分支机构于第二阶段结束时必须完成全部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第二阶段的清理情况信息分别报送保监会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
《通知》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有序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全面、准确完成材料报送。
《通知》要求各公司规范清理工作流程,妥善开展失效保单后续服务。一要积极主动与投保人进行沟通,采取必要方式核对客户身份,使客户得到有效通知,确保客户了解失效将对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二要明确界定清理工作标准,对失效保单先集中电话回访,回访不成功的进行信函约投,均未回复的再上门面访,各公司应妥善归档留存所有回访记录。三是要根据回访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投保人提出复效或退保要求的,应积极协商办理后续业务;涉嫌资金纠纷或销售误导的,应在调查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核实责任,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