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农业保险不能仅仅是指种植业,而应是包含了渔业、畜牧业、林业等在内的一个大农业的概念。诚然,种植业在大农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渔业、畜牧业、林业的功能和作用同样不可或缺。目前,在大农业中,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相继被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唯独渔业始终游离在外。事实上,作为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在改善国民的膳食结构(提供优质的蛋白质)、提高国民健康水平、保卫国家粮食安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和捍卫国家海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理应将渔业保险纳入其中。
四是农业保险的运行规则不应一刀切,而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文化环境以及农民(渔民)的承受能力和认可程度来制定,要有一定的弹性。农业保险是一个多元的、复合的、相互依托形成合力的社会保障力量。在政策制定上,应该根据行业、地域特点制定扶持政策。渔业对于大农业来说是个小行业,但它又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除了具有工农交叉、城乡交叉的特殊性以外,它的国际性和政治性特征非常突出,就是说海洋渔业还承担着捍卫国家海洋主权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使命。此外,不同地域的保险保障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主要由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文化、生产方式、生产工具所决定。在监管措施上,应该有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的区分,不能用监管商业保险的规则监管互助保险。如果说渔船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垃圾”产品,那么,渔业养殖险则是渔业保险产品中的“垃圾”产品;这些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淡出渔业保险市场的原因,互助保险以另外一种方式逐步建立了风险保障体系,应给予支持和肯定。
最后,农业保险不仅要遵循保险的特性和规律,还要遵循农业不同行业的特性和规律,把保险特性和行业特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三、互助保险组织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分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组织两类,前者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领域,包括人保财险、中华联合等20余家商业保险公司;后者主要集中在渔业、农机等领域,包括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地方渔业互保协会和陕西、湖北等地农机安全协会等10余家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社会组织长期坚持开展互助合作形式的非营利保险,深得农(渔)民欢迎,但受体制等方面因素的约束,这类社会组织往往被排斥在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范围外,显失公平。
在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中,商业保险与互助保险之争由来已久,这背后当然也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与互助保险组织的对比分析。不同经营模式各有利弊,世上没有十全十美,只有缺陷相对较小。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单位,企业的目的存在于社会责任之中,利润是企业能否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结果。”对于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企业来讲,其优劣评价标准应该看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或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其实,搞好农业保险的顶层设计,我们完全可以避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摈弃门户之见,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是竞争关系而是竞合关系,应该让互助保险组织在农业保险中发挥更大作用,与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依托、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为发展农业保险贡献力量。
再进一步看,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原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学习时报》发表文章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很多中外学者也对“公民社会”、“能动社会”、“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治理与善治”等问题做过系统的论述,他们的结论就是: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实现基本均衡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三足鼎立有助于形成和谐、稳定和持续的发展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强调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顺应改革的大环境,随着社会组织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农业保险领域,互助保险组织也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四、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与义务
当前,政府在农业保险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很容易非此即彼,要么大包大揽,要么“彻底脱钩”。应该明确,政府不仅仅是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者,还应该是直接参与者,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度构建。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制订规则,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需要在《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明晰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保险经营机构的管理规定,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二是培育市场。政府要培育扶持不同类型的保险组织,承担完成农业保险的服务任务,尽管政府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政府不能包办全部具体事务,还应该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发挥保险组织在具体经办业务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公共服务的职责。
三是政策支持。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一是为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有重要意义的农业保险产品提供保险保费支持;二是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四是建立国家统一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引导农业保险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四是基础服务。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农业服务体系(农经部门、技术推广部门等)不仅仅是农业保险的间接服务者,也应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参与者。农业服务体系在提供基础数据、强化科技服务、指导科学生产、参与防灾减灾以及化解保险自身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