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渔船数量最多的国家,到2013年底拥有各类机动渔船近70万艘,同时又是渔船装备水平较差的国家,大多数渔船老旧破损、装备落后,安全隐患多,事故时有发生。保障渔船安全作业和航行,保障作业渔民人身安全,始终是渔业管理的头等大事。目前,我国船用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处于不好的局面,许多不合格产品装船,并引发安全事故,在监管制度、监督手段、技术支撑和监管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淀了许多问题,与当前国内外质量安全管理大环境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渔船安全管理特点的产品质量监督法规制度,依靠技术支撑,强化监管手段,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开展质量专项整治,提升我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保障渔船救生、消防、通导、防污染等重要船用产品质量安全,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渔船安全事故发生,才能提高事故发生后的渔民逃生概率,为构建平安渔业发挥应有作用。
主要问题
(一)产品法定检验规则与渔业、渔船安全管理和检验能力的实际存在脱节,亟待修订。我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交通部随渔船检验业务一同移交国家水产总局。在此背景下,作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核心制度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基本套用了商船检验办法,且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与渔业、渔船管理的特点相比,存在不少脱节,表现在:产品检验的种类和范围过大,基本覆盖了船上的所有设备,没有突出与渔船安全环保直接相关的重要产品;对各类产品实行“一刀切”的检验和监管要求,没有根据产品在渔船上的作用和特点进行区分,差别化对待;对检验人员在图纸审查和现场试验等环节的专业技术要求过高,检验人员几乎成了企业的质检员;缺乏产品质量监管要求,没有事后监管、处罚和责任追究;柴油机主机功率、船位监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与渔船双控、惠渔等重大渔业政策没有有效衔接;对近十多年来我国加入的多个国际渔船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公约中的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管要求,如救生筏检修站管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维修管理等,没有及时补充,影响了公约的有效履行。
(二)产品质量的监管手段落后,重要安全产品质量状况差。一是产品质量监管包括制造、流通、销售、装船等环节,涉及工商、质监、渔业等多部门,但没有形成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的监督职责不清晰,大量未经过认可或质量不合格的船用产品处于失管状态,可以随便出厂、自由流通、随便购买。2013年农业部开展的质量抽查中,所涉及的47家救生衣企业中只有34家取得生产许可证,尚有13家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属于非法生产。二是没有建立常态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无法及时判断产品质量状况,国家层面的质量抽查工作近两年才在局部地区、部分品种上开展,大多数地方层面没有开展,大量不合格产品无产地、无证书,自行装船,溯源困难,查处困难,处罚依据法律缺乏,往往仅限于下达整改通知。三是大多数船东经济意识高于安全意识,普遍只关注船上捕捞设备的质量,对安全设备的配备及质量多是应付,使用假冒伪劣船用产品装船的现象普遍存在。据2013年救生设备质量抽查表明,在渔船上抽取的救生衣、救生圈采用关键项目评判,合格率分别仅为60.7%、62.6%,流通环节的合格率分别为65.6%、62.9%。四是产品检验监督管理仍在使用10多年前开发的单机版软件,无法联网、难以查询,无法实现产品检验信息的动态、实时和共享,检验合格产品信息查询困难。
(三)技术支撑能力弱,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缺乏技术保障。技术和标准是判断产品检验监管科学公正的唯一依据,在已纳入产品检验的材料、舾装、轮机、电气、通导、救生、信号、消防、防污染及其他等10大类的137种船用产品中,在开展图纸和试验大纲审查、现场型式试验等环节,需要涉及多个国际公约、几百个产品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要求很高,即便是检验人员如不经过系统学习也难以胜任,必须依靠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保障。技术支撑能力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测机构太少。全国目前只有20家第三方渔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仅覆盖福建、辽宁、广东等7个省市和部分种类的产品,其中还有一半左右属于挂名性质,没有实质开展检测业务,远远不能满足检验监管的实际需要。二是没有第三方强制检测要求。大多数认可、检验的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由企业自身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找第三检测,实际上为节约检测成本,多数企业都是自我检测,“王婆卖瓜”,验船人员对此难以做出科学公正的评判。目前,大多数的产品图纸和试验大纲的审查、现场型式试验等技术性强的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降低了质量把关的作用。
(四)产品检验队伍能力较弱,难以有效履行产品法定检验规则。一线检验人员数量太少,且流动性大,难以满足检验监督任务的需要,穷于应付。尽管内陆地区的产品检验监管业务不多,但内陆船检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许多机构难以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近年来的新进人员基本技术培训没跟上,长时间无法进入工作状态,部分人员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差,无法高质量地履行法定规则的职责。2013年,全国专职及兼职从事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监督的验船师不足100人,承担了1040多家企业的认可任务,106万台(件、套)船用产品的检验发证,以及日常的监督执法工作,平均每人需受理检验产品1万多台(件、套)。
面临形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深入人心,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内外形势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国内来讲,一是国家对安全监管有了新要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出了依法监管严格检验等方面新要求。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在实际工作中已成为渔船安全责任制监管的起始点,是渔船发生安全事故后最先追责的环节,检验机构和人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以往更重。二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有了新要求。随着各级政府对渔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大量惠渔政策的实施,渔船救生、通导、船位等安全产品的配备率呈高速增长,且安装、使用、监管要求都在不断提高。此外,目前,我国每年约4.5万只救生筏、约35万个救生圈、数百万件救生衣,几十万台渔用柴油机和各类通信设备安装在渔船,或需要维修;有近4万艘钢质渔船需进行船体防污染处理。高质量做好上述重要产品的质量监管,无疑是新的挑战。三是渔船新装备新技术有了新要求。随着现代船舶设计建造科技迅速发展,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在造船中的广泛应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技术性更强,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高,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四是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作为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今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将会更加严苛。产品检验必须按照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执行,而长期以来形成的类似商业检验的产品检验发证程序和要求,难以适应行政审批严格的依法、公开、时效、追责等要求,将要面临峻挑战。
从国际上来看,《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即将生效,国际社会关注海上渔船和渔民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作为世界渔船大国,保障渔船安全水平满足国际公约和法规要求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好国际公约对船用产品更高、更严和更新的要求,是无法回避的话题。
思考和建议
在新的形势下,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理能力,应当创新思路,以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服务渔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任务,通过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强化产品检验的技术保障,用改革创新精神,建立健全与我国渔船安全相适应的产品技术法规体系,通过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和监督手段建设,不断提升船用产品质量水平,确保装船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
当前,应把提升能力的着力点放在完善制度、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四个方面:一是下大力气改革完善产品检验规则及管理制度,制定适合中国渔业和渔船安全特色的产品检验技术法规体系,突出重要安全产品的检验,突出重要安全环保试验项目,突出企业的质量体系的监管,简化产品发证程序。二是下大力气建立产品检验技术支撑体系,实现重要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以及产品检测、图纸审查,以及救生筏、通导设备检修等,由第三方技术检测(检修、保养)机构完成,验船人员只需核实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三是下大力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能力建设,建立渔业、船检、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配合的重要安全产品的生产、流通监督机构,建立常态化的各级负责的重要产品质量抽查机制,建设数字化、网络化的产品监管系统,建立认可检验产品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重要船用产品的实时、动态查询监管,打劣扶优,让船东和渔民能方便地买到质量合格的船用产品。四是下大力气提高产品检验队伍的整体素质,配备与当地检验工作量相适的产品检验人员,加强检验队伍建设,开展岗前培训和不定期轮训,尤其是新进人员的法规和实操培训,让其熟练掌握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能看得懂技术报告和资料。
当前,提高渔船船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修订《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制度保障能力。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第八篇产品检验”进行全面修订,形成《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并上升发布规格,以农业部名义颁布。以《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为基础,按照强化监管和技术支撑,实施差异化管理,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以及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自成体系等思路进行修订,做到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进行修订,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全面梳理、更新、完善重要产品的检验依据和产品标准,根据与安全和环保的相关度,修订筛选重要产品的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的关键试验项目和指标,梳理重要船用产品的技术标准,并汇集成集,供各级机构使用。对《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渔业安全管理的新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发挥救生筏检修站的作用,提高其对救生筏质量保障能力。
(二)推进重要船用产品质量整治,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能力。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三救”(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产品质量整治执法行动,建立渔业(船检)、公安、工商联合监管机制,查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假冒伪劣“三救”船用产品。做好重要船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农业部船检局制定《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分步骤对救生设备、防污设备、通导设备等产品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抽查1个~2个重要安全船用产品。省级船检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本辖区船用产品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对重要产品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或现场核查。要公布抽查结果,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加大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查处,对存在不合格产品的,下发整改通知单提出限期整改;建立不合格船用产品召回制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并实施暂停认可、责令召回、整改等处罚;建立船用产品黑白名单制度,鼓励条件好的企业积极申报产品认可,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渔民协会在推荐优质船用产品方面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在梳理认可和检验工作所涉及的需第三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的重要技术环节的基础上,制定重要产品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质量检测、图纸审查等专业技术强的工作应出具第三方出具检测(试验、审查)报告的规定,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认可和检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按照产品和地域分布,制定《渔船检验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分批公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供企业和验船机构选用。力争用3年~5年时间,经认可的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涵盖绝大部分A、B类船用产品,初步建立起船用产品技术支撑体系的雏形。发挥筏站和通导设备维修站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和加强境内外筏站和GMDSS维修站的管理,开展检修质量监督抽查活动,解决远洋渔船在境外救生筏、通导设备检修困难的问题。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赴境外检验的,要探索在境内采取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替代渔船检验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强化现有国家渔机质检中心、柴油机型谱秘书处等第三方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积极争取资金,赋予更多的检测、研究任务,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强化手段和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自身能力。打铁要靠自身硬。依托正在建设的数字船检系统,将重要船用产品检验监督内容纳入其中,实现重要船用产品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公开化,做到实时、动态、共享,提高船用产品的现场监督能力。完善船用产品发证系统。根据改革后的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及管理规定,合并产品证书种类,改版证书格式,升级证书防伪功能,升级现有产品发证软件,实现网络化管理。加强船用产品检验装备建设。根据实用、经济原则,提出产品检验机构和验船人员的装备条件需求,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争取,逐步配备。开展验船师培训。实行产品检验验船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新进入产品检验岗位的验船人员,必须通过以基础知识和现场操作为主的上岗培训;已在岗人员,要定期参加以新法规新政策等为主要培训内容的定期轮训。探索在一些船用产品企业设立培训基地。争取在3年~5年内对全国产品检验验船师按主要专业全部轮训一次,重点提高实际检验的操作技能。达到每个沿海省(市、区)有5名~10名验船师、每个内陆省(市、区)至少有两名验船师经过产品检验系统业务培训的目标。
(五)贯彻落实柴油机型谱制度,提高重要产品在实施重大渔业政策中的保障能力。按照农业部《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的各项监管工作,实现渔船柴油机主机功率的规范化和精准化管理。严格按照公布的型谱开展柴油机企业的认可和检验工作,核实柴油机是否按规定标识,在渔船设计、修造、装船等环节按规定把好关。加强对柴油机制造企业、渔船设计企业、渔船修造企业、新造和营运渔船上的柴油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大机小标”、“小机大标”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规定随意签发柴油机证书、随意标注柴油机功率的的验船机构和人员,应追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