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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实施2015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6-01 11:53:36 作者:转载自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 责编: 点击:936 次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2015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41

                      

                       福建省实施2015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休渔区域、时间和对象

㈠我省北纬2630分以南海域从51612时至8112时,北纬2630分以北海域从6112时至91612时,禁止拖网、围网、杂渔具作业(桁杆虾拖、灯光围网或单船无囊围网、灯光敷网或船敷箕状敷网除外)。

5112时至71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网或单船无囊围网、灯光敷网或船敷箕状敷网作业。

5112时至716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112时至81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㈣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二、具体任务

㈠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禁止异地伏休。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㈢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㈣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三、工作措施

我省伏季休渔船数量多,时间节点多,监管任务繁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㈠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伏休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政府牵头,海洋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

㈡强化责任分工。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伏休管理责任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以地方政府的名义下达责任书到(乡、镇),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相关机构及船东船长的责任落实。

㈢加大宣传力度。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讯手段发布伏季休渔通告,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对休渔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开展现场宣传活动、渔民bbin体育等形式提早动员。对群众意见集中的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人员要通过入村、入户、登船解释等方式,进行面对面宣传,答疑解惑,消除疑虑。

㈣注重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

四、监管要求

沿海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施对伏休的船、网、人、证的直接监管和油库、冰厂、市场的监控,做到全面监管, 严防死守。

㈠加强重点对象管控。一是小型渔船。我省休渔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多、船况差、燃油补贴少、违法成本低,重点防范小型渔船利用夜间或其它监管盲区从事违规作业;二是辅助船。由于辅助船没有油补,重点防范伏休期间,个别辅助船伺机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服务,或者直接从事捕捞活动;三是远洋渔船。重点防范远洋渔船在国内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四是非法采捕红珊瑚的船舶。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65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活动打击力度的通知》(闽海渔〔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伏季休渔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捕红珊瑚曁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改装渔船的检查和整治力度,全面清理整顿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取缔非法渔船,防止违规行为影响伏休大局。

㈡加强港口动态监管。一是在伏休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沿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港口渔船动态。五是开展明察暗访。利用群众举报和组织明察暗访行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遏制可能引发违规的苗头。

㈢加大专项执法力度。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水上巡查制度,组织执法船艇,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重点守住“三条海域管理线”。宁德、福州、漳州三市分别负责闽浙交界线、北纬2630分线、闽粤交界线的巡航检查,防止渔船越界违规生产;二是组织海上联合行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组织、协调或会同开展闽浙、闽粤交界海域和全省海上联合行动,沿海设区市渔业执法机构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省际和设区市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要严格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集中开展违规渔具清理和整改,开捕前要对携带、使用网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炸、毒、电鱼等违法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相关工作

㈠加强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积极开展渔业职务船员、船员专业训练、渔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的技能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㈡切实抓好渔船安全工作。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维修繁忙,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把休渔船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台风等措施。渔船检验部门要根据辖区渔船作业类型、分布区域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分片、定点、定时”的要求,合理安排检验。

㈢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和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

㈣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伏休期间,大量以捕捞为生的传统渔民将进行休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本职,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帮助渔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维护渔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