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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渔船、渔工惠渔新政

时间:2023-04-14 16:02:30 作者:庄庆思 陈章彦 柯郑玲 朱倩倩 责编:潘思敏 点击:2237 次

    为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协会围绕“扩面、增品、提标”工作目标,不断完善互保承保政策、优化惠渔机制,同时引导渔民通过参加渔业互保,有效地化解了渔业风险,维护了渔区社会的安定、稳定,推进渔业互助保险高质量发展。


调整沿海渔船渔工互保政策

    ·(1)根据我省实际,将渔工参保年龄放宽至70周岁(含);

    ·(2)提高玻璃钢渔船承保比例,参保“综合险”责任的承保比例从80%提高至100%,提高玻璃钢渔船风险保障水平;
    ·(3)优化沿海渔船无理赔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保单止期为非工作日的,无理赔优惠政策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为保障会员权益,针对非渔民主观原因导致未及时船检的渔船及船上渔工,可继续来协会参保或续保;
    ·(5)为了满足会员参保需求,在渔船承保、理赔过程中有较为切合实际的船舶估价参考,协会研究并下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估价参考》(2023年版),进一步提高承保服务水平;

扩大保障范围 全面增强远洋互保保障能力

    ·(1)放宽渔工参保年龄,将渔工参保年龄上限从68周岁(含)放宽至70周岁(含)。

    ·(2)增加远洋渔船新增设备的投保

    对《渔业船舶适航检验证书》中载明以及在其备注中列明以外的自行加装的设备进行承保,对新增设备因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导致的实际全损进行赔偿。

    ·(3)增加间接损失责任

    承担因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或其他物体的延迟、丧失使用费用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4)承担搁浅后经协会同意为检查船底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被保险渔船与第三者船舶碰撞而引起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第三者船舶进行修理时必须保留的船员工资等保险责任。


强化风险管控 促进渔业水产品货物运输保险可持续发展

    ·(1)删除“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造成的腐败或损失”保险责任。

    ·(2)将保险责任起讫调整为自货物装入运输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至货物到达保单载明的最后卸货港时终止。
    ·(3)将承保方式调整为“最终以船舶大副收据确切吨数批改保单”。

    ·(4)细化保险费率及免赔率。


续实施乡镇渔工责任保险优惠

    延长乡镇渔工责任保险优惠政策,将40%保费优惠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拓展:
    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推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乡镇船舶人员人身安全,有效化解乡镇渔船渔工生产风险,乡镇渔工责任保险提供了多种投保方式和保额供当地渔民群众自由选择,并且为满足渔业生产实际需要,还可短期投保,充分满足当地群众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2022年,我会共办理乡镇渔工责任保险172人,提供风险保障1.03亿元。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秉承“互助共济、服务渔业”宗旨,落实渔业互保“扩面、增品、提标”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渔业互保业务政策,扩大渔业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助力渔业互助保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