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投保人?
答:投保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担和交纳保险费的一方当事人,又称“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投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能力的法人,或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投保人要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什么是保险人?
答:保险人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各种经济组织,如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 、相互保险合作社等。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取得这种资格的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渔业互保协会相当于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根据互保的性质,互保责任实际上是由互保 全体会员共同承担,会员是真正的保险人, 仅仅是由会员缴纳互保费建立的风险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在与单个会员签订的互保单(相同于商业保险的保险单,亦称保险合同)时, 作为全体会员的代表,可以视为保险人。
3.什么是被保险人?
答: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在渔业互保的业务经营中,会员是与 订立互保单的当事人,会员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
4.什么是受益人?
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保险事故,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5.什么是保险标的?
答: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对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数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确定诉讼管辖范围等。
6.什么是保险价值?
答: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约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因此也被称为定额保险。
确定保险价值对于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法:
(1)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2)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
7.什么是保险金额?
答: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8.什么是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答: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在互保业务中,根据《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互保金额不得超过互保财产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金额低于互保财产实际价值的,按照互保金额与互保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9.什么是保险期间?
答:保险期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它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又是界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的依据。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制作的起讫期间,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非确定性的,因而,明确保险期间是十分重要的。确定保险期间通常有两种方式:自然时间期间和行为时间期间。前者是根据保险标的保障的自然时间所确定的保险期间,常以年为计算单位;后者是根据保险标的保障的运动时间所确定的保险期间,常以保险标的的运动过程为计算单位,如运输保险以航程时间作为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必然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10.什么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答: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一般为起始日的零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未必与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完全一致,当事人可以就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做出特别约定,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间之内。
11.什么是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反映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约束。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2.什么是保险单?
答: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及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
(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责任范围,指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风险项目,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费用负担(施救、救助、诉讼费用等),以及保险金给付的一些规定。
(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包括道德风险、特殊风险以及保险标的物的原有品质不良和缺陷等。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例如,保险单的变更、转让、注销、索赔期限、索赔手续、代位追偿、争议的处理等,在保险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13.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验收: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1保单正本;○2保险条款;○3保险费正式收据;○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您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2)核对: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3)三思: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您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
(4)备案: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5)保管: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6)补办: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7)变更: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8)出险: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案,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退保: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14.什么叫批单?
答: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凡经批单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单为准。
15.什么是保险责任?
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所以,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当人身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危险一旦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不同,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损害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风险损失如核子辐射、污染等不宜转嫁给保险人承担等因素,因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采取列举式,明确负责的范围与不负责的界限,以便为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16.保险责任一般分为哪几类?
答:保险责任一般区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一般包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生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特约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的一种责任,属于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故也称为“附加责任”或“附加险”。它附属于基本责任,作为基本险的一项补充,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或独立存在,可以单独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17.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保险标的看,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而保险人不可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持续的监控,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从保险产品设计看,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其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一般消费者不易了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人的说明。这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任何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均可能损害对方利益。因此,《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8.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的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时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按形式的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险是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的形式附加在保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于保险合同中,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包括: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航;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种权利。从理论上说,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存在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但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二是为了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有意为之。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单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例如,某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两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不得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19.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20.保险利益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受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2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哪些?
答: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的关系因此产生了不同的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的,均具有保险利益。(2)预期利益:是因财产保险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的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4)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哪些?
答: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生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两种情况:(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保险利益等。对这种保险利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在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另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23.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为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支付、修理、更换和重置。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有几个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24.什么是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得超额赔偿,各保险人之间一般采取比例责任分摊的方式进行损失分摊。我国的《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5.什么是代位求偿原则?
答:代位求偿原则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26.什么是近因原则?
答: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27.什么是保险免赔额?
答: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所以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免赔额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则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若损失超过2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2)总计的免赔额。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险人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险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健康保险中经常使用一种日历年度的总计免赔额,把日历年度内所有合乎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一起,一旦累计额超过一定金额,保险人再根据合同支付医疗保险金。(3)相对免赔额。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二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海上运输保险之所以使用相对免赔额是因为托运人能预料到由于恶劣天气、船舶持续航行和货物经常搬动至少会造成一些小额损失,还因为财产由承运人占用,其不具有夸大损失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