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在航行时必须有专人值班嘹望,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
(二)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登记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
(三)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线,并按规定开启AIS安全应急救助终端等设备;
(四)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
(五)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