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直〔2018〕5号)
厅直属机关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保证,依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厅直属机关党委”)下属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厅直属机关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核。
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第五条 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汇总并把关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厅直属机关党委应严格控制各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原则上,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3天。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计划财务处的厅领导批准。
厅属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核,并报分管本单位和党建工作的厅领导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详见附表1)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具体标准为:100元/人.天。省财政厅有新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当一天仅就餐一次时,人均伙食费不得超过40元/天;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50%领取。
(四)租车费,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应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厅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厅属单位基层党组织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本单位党务部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属财政资金的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厅直属机关党委、厅计划财务处应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单位分管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计划财务处的领导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厅直属机关党委和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直属机关党委会同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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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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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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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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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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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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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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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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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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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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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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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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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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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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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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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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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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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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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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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财政厅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